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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395

2024年12月

目 录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5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5

议案2: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 26

议案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27

议案4: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的议案 ...... 32

议案5: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33

议案6: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37

议案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8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进行会议登记,以核实股东资格。会议开始后,现场会议登记将终止,会议主持人将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了顺利参加会议,建议股东提前3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并按规定出示会议登记所需资料办理会议登记。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3点30分正式开始,要求发言的股东应按照会议议程,经主持人许可后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简明扼要。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但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消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问题,主持人及其指定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对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时,除需回避表决的议案外,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表决票要求填写,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参加,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组成,负责计票、监票。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九、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住宿,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 13点30分

(二)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广福路交口信达中心A座七楼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网络投票时间

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汇报并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4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的议案
5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就审议议案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完成,募集资金均已到账,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发生变动,同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范围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610Z0007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由150,000,000元变更为200,000,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50,000,000股变更为200,000,000股。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原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增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本次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总经理”统一修改为“经理”,“副总经理”统一修改为“副经理”,“总会计师”统一修改为“财务负责人”,另有较多条款因依据出处增加或删除,造成条款表述以及顺序、序号等作出相应调整,其修改不涉及实质变动,故该部分修订不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标题: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标题: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2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000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的本公司股份。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的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前款第(五)项的情形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原《公司章程》同时失效。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四方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议案2: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预计在2025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如下:

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预计在2025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5,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理、保函、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授信业务,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以银行最终审批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可在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并授权可以用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上述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抵押或质押。

该授信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和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四方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议案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美福”)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拟对中盐美福进行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对中盐美福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年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资助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支持中盐美福生产经营,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中盐美福其他股东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且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中盐美福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0276965U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湖南省醴陵市经开区东富工业园城市外环线6号

5.法定代表人:王珣

6.成立时间:2011年3月14日

7.注册资本:20,000万元

8.经营范围: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土壤调节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化肥的零售与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中盐美福51.36%股权;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中盐美福33.64%股权;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盐美福15.00%股权。中盐美福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中盐美福不存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2.中盐美福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45,958.7741,370.13
负债17,562.4512,406.96
净资产28,396.3228,963.17
项目2023年1-12月(经审计)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5,640.1543,608.07
净利润326.22566.85

(二)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情况

1.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25149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耀强成立时间:1986年1月11日注册资本:430,000.00万元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销售食品、各种盐产品、盐化工产品、盐田水产品及其制品、盐田生物及其制品、盐业企业所需设备、木材、水泥、电缆、包装材料、盐田结晶用苫盖材料、塑料及其助剂、日用品、化妆品、酒店用品、厨房用品、建筑材料、钢材、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肥料、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炭的交易、储运活动);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招标服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盐矿的资源勘探、开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4119345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芳胜成立时间:2014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中盐美福的其他股东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助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

资助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

资助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资金用途:生产经营。

具体内容以最终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

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积极跟踪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中盐美福及其他股东未就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盐美福的监督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本次对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及资金使用。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4年12月11日,公司对中盐美福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8,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8.3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的情况。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四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议案4: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概述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为控股子公司吉林中盐红四方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红四方”)、中盐红色劲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劲典”)提供总额不超过70,000万元的限额借款,其中吉林红四方、红色劲典限额借款额度均为35,000万元,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权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公司将根据控股子公司实际需要,在各自借款额度内为其提供借款,年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

二、风险分析及风险措施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履约能力,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控制。公司将动态监管资金支持款项的使用,规范其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的全部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议案5: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销售”)经营和业务活动的资金需求,保证红四方销售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预计2025年新增为红四方销售银行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满足红四方销售2025年度资金需求,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公司2025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红四方销售银行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为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红四方销售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事项,红四方销售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实际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担保金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担保预计有效期是否关联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预计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红四方红四方销售100%82.58%10,000.0010,000.009.6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1736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信达中心A座506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庆公司持股比例:100%成立时间:2003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肥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红四方销售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65,649.4446,756.83
负债58,407.6538,612.83
净资产7,241.798,144.00
2023年1-12月(经审计)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09,703.51222,771.92
净利润148.16902.21

被担保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红四方销售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事项,红四方销售未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相关担保协议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担保额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经营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制范围内。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金额1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以上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9.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四方关于预计2025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议案6: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拟对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4年,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关联租赁等。

2023年12月26日和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94,217.20万元(不含税),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63,511.90万元(不含税)。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预计发生金额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液氨60,000.0044,490.19采购价格下降
氯化铵15,000.006,428.40采购价格下降
蒸汽7,000.004,756.80采购价格下降
水电5,000.003,869.77采购量减少
天然气3,400.001,880.92采购量减少
硫酸铵700.00482.92
污水处理600.00417.66
修理检验服务260.00216.67
硫酸60.0012.76
安全系统服务费20.00
中盐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编织袋800.00451.24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氯化铵350.00
中盐安徽红四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氯化铵100.00
安徽诚通红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服务等400.00263.52
安徽锦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用200.00146.72
《中国盐业》杂志社有限公司报刊及广告服务30.007.55
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服务7.20
中盐京津冀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食盐4.000.40
中盐安徽天辰化工有限公司电石渣100.00
合计94,031.2063,425.52

2.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预计发生金额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1.00-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肥100.0045.01
尿素50.0014.93
合计151.0059.94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4年预计发生金额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35.0026.44

注:表中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为不含税金额,未经审计。2024年11月、12月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将继续发生交易。

(三)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结合2024年实际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5年生产经营需要和产供销情况,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80,411.40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液氨53,500.0097.2044,490.1997.84预计采购价格增长
氯化铵9,200.0064.536,428.4064.19募投项目投产,增加采购量
蒸汽6,100.0072.544,756.8082.31预计采购价格增长
水电5,500.0075.153,869.7782.09募投项目投产增加采购量
天然气2,500.0069.171,880.9296.09
污水处理600.00100.00417.6697.66
修理检验服务270.007.52216.6744.65
硫酸铵等其他复合肥原料715.0011.99495.6918.22
中盐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编织袋900.0010.11451.248.31
安徽锦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与维保等服务300.0050.00146.72100.00
《中国盐业》杂志社有限公司报刊及广告服务30.002.847.553.61
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服务87.200.12
中盐京津冀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食盐2.2013.880.4077.4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250.0032.88
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服务20.00100.00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采购服务300.00100.00
合计80,274.4063,162.01

2.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1.00100.00-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肥80.000.0145.010.02
尿素21.000.0214.930.05
合计102.0059.94-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35.00100.0026.44100

注:以上表中2024年1-10月累计已发生金额为不含税金额,未经审计,2024年11月、12月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将继续发生交易。为保持同一口径,2025年预计金额也采用不含税金额。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耀强注册资本:430,000万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1号楼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销售食品、各种盐产品、盐化工产品、盐田水产品及其制品、盐田生物及其制品、盐业企业所需设备、木材、水泥、电缆、包装材料、盐田结晶用苫盖材料、塑料及其助剂、日

用品、化妆品、酒店用品、厨房用品、建筑材料、钢材、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肥料、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炭的交易、储运活动);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招标服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盐矿的资源勘探、开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2.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亮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地址: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东、纬五路北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农药生产;农药零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特种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3.中盐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峰

注册资本:1,091.4万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连水路9号经营范围:塑料包装生产(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包装材料、工业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材、五金、百货、农副产品(除粮棉)、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凭许可证经营),商标印制。关联关系: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4.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海注册资本:11,662万元地址:安徽省定远盐矿经营范围:岩盐地下开采,食盐生产、销售,电力生产;工业盐、盐化工产品、通讯设备、塑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陶瓷工艺品生产及销售;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水产、畜禽养殖、加工及销售;农作物、果蔬、食用菌种植、加工及销售;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道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5.安徽锦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维军

注册资本:7,535万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3号、5号互联宝地徽园B3-113-H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关联关系:该公司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6.《中国盐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晓明注册资本:100万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4号1-5内109经营范围:出版、发行《中国盐业》杂志;承办《中国盐业》杂志国内广告;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针纺织品、百货、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7.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凌辉勋注册资本:4,000万元地址: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经营范围:新型建材科技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砖瓦、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它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模具制造、其它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材批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该公司为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8.中盐京津冀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贾建军注册资本:60,000万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儒福里41号14号楼7-8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盐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检验检测服务;食盐生产(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非食用盐加工(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分支机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饲料原料销售(分支机构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9.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4号1-15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销售木材、电缆、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日用品、化妆品、厨房用品、钢材、木材、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润滑油、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照明灯具、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零售盐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招标代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10.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荣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11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生物饲料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

料添加剂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非食用盐加工(分支机构经营);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食盐生产(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饲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盐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分支机构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分支机构经营);检验检测服务(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该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二)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已连续多年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合作良好,未发生关联方违约情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资信情况良好。前述关联方能够遵守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同时关联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具备良好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为基础,公司采购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液氨、蒸汽定价方式为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采用成本加成方式,成本加成比例为8%;其他关联交易价格主要按照市场规律,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利益等现象。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为满足日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均为持续的、经常性日

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于长期合作,和对方已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四方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议案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四方”)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预算情况、审计工作需求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为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需要,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期间,该所遵守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体现了较强的专业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在审计工作中能针对公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管理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873.4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49,856.8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8,840.1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红四方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1次。

7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黄亚琼,199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红四方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签署过时代出版(600551)、淮北矿业(600985)、皖新传媒(601801)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罗君,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红四方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尚纬股份(603333)、时代出版(600551)两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郑娇阳,202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8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红四方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复核人:宛云龙,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阳光电源(300274)、金螳螂(002081)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本项目合伙人于2023年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相关项目已经按规定整改完毕,对本次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除此以外,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其他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3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四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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