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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8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7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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