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司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发展、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均为公司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中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相应日常事务的牵头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气候变化、健康与安全、环境、社会责任等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并提出更新建议;
(五)对公司ESG事项战略规划、目标设定、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七)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八)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关的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授权的事项外,所有重大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决策委员会(合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