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勇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8人,代表股份264,302,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0,45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3,850,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份3,850,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份3,850,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9%。
7、公司董事长郑思敏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请假,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94,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7%;反对1,4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7%;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405%;反对1,4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39%;弃权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6%。
关联股东对本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95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5%;反对1,3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5%;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3,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210%;反对1,3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076%;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017,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9%;反对1,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0%;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5,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288%;反对1,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9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013,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1%;反对1,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2%;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041%;反对1,2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79%;弃权4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009,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7%;反对1,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0%;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080%;反对1,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98%;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03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01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5%;反对1,2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1%;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677%;反对1,2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1%;弃权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1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3%;反对1,1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弃权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25%;反对1,1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96%;弃权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苏付磊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