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的子公司原大股东欧阳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购的子公司原大股东欧阳宣等人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欧阳宣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现立案侦查”。
欧阳宣在上述职务侵占案发生期间,系金之彩公司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目前尚持有金之彩 20.574%股权,未在金之彩公司任职。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购的子公司原大股东欧阳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公司从公安机关获悉欧阳宣因上述案件已被深圳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深龙华检刑不诉〔2024〕503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宣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金之彩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1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以人民币计),主营业务为文化活动策划,包装技术和防伪技术的研发等,组织机构代码70845939-4,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金之彩厂房三栋301。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欧阳宣持有金之彩公司68.58%股份,唐**持有金之彩公司8%股份,王**等4人持有金之彩公司剩余23.42%股份。欧阳宣自金之彩公司成立至2016年在金之彩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侯**2005年至2016年在金之彩公司先后担任会计、出纳职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先后向金之彩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欧阳宣、侯**将其中的四张承兑汇票(票号:
2118**;2227**;9344**;2202**,面额共计145万元)以非金之彩公司货款的名义私下截流,在向下游企业支付货款时欧阳宣指使侯**使用这四张承兑汇票,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入账,客观上造成金之彩公司现金账上多出145万元,侯**利用其现金出纳的职务多次提现,欧阳宣与侯**将145万元资金占为己有。经对欧阳宣的讯问,证实其收到以上四张承兑汇票,并交侯**保管及使用,但其辩称该承兑汇票是云南公司委托其采购礼品货款,与金之彩公司货款无关。经对侯**讯问,证实其在欧阳宣的指使下其收到四张承兑汇票后未入账,在使用这四张承兑汇票后,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入账。证人李**的证言及云南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这四张承兑汇票是云南公司支付给金之彩公司的货款。经银行查询,云南公司将四张承兑汇票背书给金之彩公司,金之彩公司再背书给其下游企业,可证实金之彩公司使用四张承兑汇票向下游企业支付货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可证实金之彩公司序时账没有记录四张承兑汇票。金之彩公司提供证据证实金之彩公司使用四张承兑汇票时以现金科目入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欧阳宣的取保候审措施自本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解除。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次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欧阳宣不起诉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欧阳宣不起诉事项,并不代表欧阳宣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金之彩公司将依据相关事实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