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规定。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马贤凯 魏素艳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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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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