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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局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局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第五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担任。第六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两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局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局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局,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局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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