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4(临)—3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提案1审议通过是提案2、3、4、5、6审议通过生效的前提,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后,后续提案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 至下午 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70,54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73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7,812,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88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人,代表股份21,323,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1人,代表股份17,812,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6%。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蔄俊宇和王新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7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76%;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9%;弃权1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5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61%;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5%;弃权1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鉴于提案1表决通过是以下提案2、3、4、5、6审议通过生效的前提,现提案1表决通过,以下提案2、3、4、5、6表决结果有效。
提案2.00 《选举谭岳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反对5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7%;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32,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98%;反对5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5%;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3.00 《选举郭丽丽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3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5%;反对5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3%;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1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00%;反对5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71%;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4.00 《选举宋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6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6%;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9%;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97%;反对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5%;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5.00 《选举谭敏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4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8%;反对7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0%;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2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79%;反对7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3%;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6.00 《选举黄滔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4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0%;反对5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3%;弃权2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25,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18%;反对5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1%;弃权2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88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提案7.00 《选举段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4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2%;反对7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7%;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26,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23%;反对7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9%;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蔄俊宇、王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