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4-135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1、九洲转2(债券代码:123089)将于2024年12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九洲转2(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
3、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票面利率为1.5%。
4、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
5、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凡在2024年12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21日。
一、九洲转2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九洲转2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89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00亿元(50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 5.00亿元(500.00万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年6月25日至2026年12月20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3.0%。
10、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0年12月21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AA-,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九洲转2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票面利率为1.5%,即每10张九洲转2(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含税)。对于持有九洲转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九洲转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15.00元;对于持有九洲转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2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九洲转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九洲转2”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1#厂房
咨询联系人:李真
咨询电话:0451-58771318
传真电话:0451-58771318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