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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201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20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01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0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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