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号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伟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48人,代表股份267,990,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83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259,264,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71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8,726,4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1人,代表股份8,726,4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威杰律师、郑隆隆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跃芳、王华刚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264,621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4,820,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8%;反对336,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6%;弃权107,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82,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32%;反对33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6%;弃权107,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67,462,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反对414,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7%;弃权11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98,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41%;反对414,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9%;弃权11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1%。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301,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98%;反对1,583,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07%;弃权105,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71%;反对1,58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414%;弃权105,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566,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9%;反对291,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9%;弃权131,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0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47%;反对29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8%;弃权131,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66,210,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8%;反对1,674,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49%;弃权105,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4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014%;反对1,6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6%;弃权105,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543,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3%;反对362,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2%;弃权84,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476,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2%;反对417,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6%;弃权9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1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08%;反对417,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7%;弃权9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6%。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下属控股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曾跃芳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7,740,592 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7,230,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4%;反对 462,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6%;弃权 48,2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16,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20%;反对462,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3%;弃权48,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威杰律师、郑隆隆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