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4-06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0号嘉联支付大厦2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江汉先生
6、出席、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12月13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0号嘉联支付大厦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6人,代表股份198,733,77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5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7,28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8人,代表股份21,448,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48人,代表股份21,428,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7人,代表股份21,428,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2%。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111,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9%;反对5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6%;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06,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60%;反对55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46%;弃权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5%。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646,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4%;反对2,909,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0%;弃权1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41,4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921%;反对2,909,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77%;弃权1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02%。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18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9%;反对44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弃权1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90%;反对4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6%;弃权1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
上述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吴雍律师、杜彩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