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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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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管理办法所称( 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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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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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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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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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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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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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与公司签订协议的法定披露媒体,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定期报告

1. 工作计划: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2. 编制: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证券事务代表汇总合并成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审核;

3. 一次审核: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4. 二次审核:公司总经理;

5. 对外披露前的审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 对于年度报告: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二)对于定期报告之外的临时信息披露公告

1.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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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①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证券部根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对发表的书面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书面决议内容,编制相关的临时报告,并由证券事务代表提交审核;

②一次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

③二次审核:公司总经理;

④最终审批:公司董事长。

2.公司涉及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①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②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③编制: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并由证券

事务代表提交审核;

④一次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

⑤二次审核:公司总经理;

⑥最终审批:公司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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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且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报送报告中涉及财务等部门的信息由相应部门分管领导核查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事前审核并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相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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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四)规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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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并由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制度适用本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之规定。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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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造成泄露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信息进一步泄露或者因此导致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七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 以下简称 U-key”)及其密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领用。

第五十一条 为便于工作,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可授权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保管和使用U-key。证券事务代表出现休假等暂时离岗的情况时,必须将U-key归还董事会秘书,不得转交第三人代为保管。证券事务代表如需要更换密码,必须书面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方可更改。

第五十二条 任何人使用U-key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业务,所办理的公告披露事项必须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按公司印章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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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办法将随着信息披露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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