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及其衍生品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及其衍生品(以下统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二章 期货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保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司总裁、副总裁、采购部总经理组成。决策小组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对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套保方案,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套保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四条 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期货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期货日报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期货交易日报告。
第五条 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负
责期货日账单的核对及汇总,并编制期货日报。第六条 财务总监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部通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对期货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章 业务管理原则与规定第七条 期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业务必须是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期货品种。
(二)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任何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期货业务。
第八条 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
(一)所有期货统一由采购总经理根据业务需要提请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指定公司或个别分子公司为交易主体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执行操作。开立和撤销期货交易账户均必须由采购总经理提请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执行。
(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采购部和证券部共同管理。采购部期货交易员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录是否与期货下单情况一致;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核对每一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期货日报进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误,都必须及时向采购总经理、副总裁汇报,采购部在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直至更正错误。
第九条 公司通过期现结合的采购模式,最大程度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在制定现货采购方案中,原则上超出前三个月现货总耗用量的远期采购必须由采购经理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方案和套保方案。
第十条 套保方案应包括拟套保数量、资金需求计划、合约选择、建仓价位、止盈止损等内容,其中止损目标不得超过该方案所涉品种交易金额的10%。套保
方案设计原则:
(一)杜绝投机行为。
(二)每日下午收盘前,对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后与下一日开盘的采购情况进行预估,可以在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前通过合适的期货合约对这些采购量进行预先套保。下日开盘前检查执行本条第一款原则。第十一条 期货指令下达人提供套保方案,并经采购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副总裁及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实施。若实施中达到方案止损计划,期货风险控制人员应及时要求止损平仓出场。如遇特殊情况达到上述条件需继续持有头寸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小组,同意后需重新制定相应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二条 各审批责任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3小时内回复。通过后,由财务中心安排资金办理。
第四章 方案的执行和报告原则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日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且期货交易日报告必须按日提交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和上述审批人员。
第十四条 与期货相关的汇总报告由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出具并按时提供给期货决策小组。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裁,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直接指令期货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方案执行过程若发生贸易争端、汇率利率重大变化、交易所修改规则及制度等重大变化且严重背离预期或方案没有执行,方案发起人需要重新评估方案可行性,或做补充修订说明,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六条 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发起《期货付款审批单》,注明划入资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安排付款。
第十七条 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
期货保证金给予提示,由证券部与采购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划回,开户公司根据银行入账通知等进行核算。第十八条 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或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主管采购部总经理和主管期货风控副总裁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期货指令下达人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第十九条 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采购部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交易日报告;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固定格式发送给期货决策小组。
第六章 投资损益确认
第二十条 证券部期货风控负责人负责通知各公司交易账户期货损益的确认,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浮动盈亏)、投资损益的业务计量。该负责人必须根据各期货账户的有效账单、损益确认办法,按月编制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总监、主管期货风控副总裁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 月度损益确认报告在月度终了次日提供,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 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要提前制定期货交割计划,证券部期风控负责人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成对项
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八章 账务核算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列报。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若因未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