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3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判决。本案涉案金额8,315万元,涉及的1478.2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已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案涉案金额3,047.85万元,涉及的83.7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江陵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江路174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陈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浩,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娜,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长药控股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文书。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在地
为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468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长勇。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翠芳。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年1月,原告与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至安博制药公司,同时安博制药公司提供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保证安博制药公司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合同签定后,原告向安博制药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安博制药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担保保函》,此函载明:被告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安博制药公司向原告退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宜,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及见索即付担保。但至安博制药公司按约应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安博制药公司未向原告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原告遂要求被告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未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LPR标准的4倍即14.2%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暂记至起诉时为4785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2023)渝0237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后,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漏列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因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与上述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出具了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4年12月11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4年6月24日的违约金14673218.63元;驳回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陵县享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810元,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235元。
2、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将于2025年1月6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2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江西康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与原告江西康成药业有限公司达成购销合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为408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为40898元为基数,按照按照1.5倍的LPR利率5.17%的标准,自2023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9日利息为2596.05元,两项合计43494.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4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仙桃市谷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仙桃市谷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仙桃市人民法院冻结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仙桃市谷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68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686.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仙桃市谷幽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9.64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399.64元,由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已于2024年9月24日在仙桃市人民法院立案,2024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12月11日判决。该案涉及的0.5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1562.58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判决书;
2、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人民法院公告;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