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筱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83号
张筱:
你于2024年4月22日起担任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你配偶冯永刚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东箭科技股票51,700股,成交金额50.02万元,于10月8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东箭科技股票32,800股,成交金额
42.29万元。冯永刚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东箭科技高级管理人员,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东箭科技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3.39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