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4-04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2.华能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奕斌
成立日期:1988年5月21日
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L0004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8050Q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华能金融公司,1987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33号文件批准成立,于1988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能财务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万美元),分别经2002年8月、2004年7月、2005年12月、2007年10月、2011年12月、2023年10月六次增加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700,000.00万元(含3,000.00万美元)。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能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96.28亿元,所有者权益93.55亿元,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1.61亿元,存放同业
13.64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9.96亿元,净利润4.79亿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能财务公司资产总额700.90亿元,所有者权益96.12亿元,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1.02亿元,存放同业
158.84亿元;2024年1-9月份实现营业总收入6.77亿元,净利润5.97亿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能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见下表)。
华能财务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表 | |||||
序号 | 项目 | 标准值 | 2024年初 | 9月末 | |
1 | 监管指标 | 资本充足率 | ≥10.5% | 16.70% | 17.43% |
2 | 拨备覆盖率 | ≥150% | +∞ | +∞ | |
3 | 贷款拨备率 | ≥1.5% | 2.50% | 2.50% | |
4 | 流动性比例 | ≥25% | 28.19% | 44.46% | |
5 | 贷款比例 | ≤80% | 75.82% | 64.17%* | |
6 | 集团外负债比例 | ≤100% | 7.93% | 0.00% | |
7 | 票据承兑余额/资产余额 | ≤15% | 2.00% | 1.64% | |
8 | 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 | ≤300% | 87.36% | 7.23% | |
9 | 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 | ≤100% | 11.80% | 11.16% | |
10 |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余额 | ≤10% | 0.00% | 0.00% | |
11 | 投资比例 | ≤70% | 13.66% | 53.58% | |
12 | 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 | ≤20% | 0.08% | 0.06% | |
13 | 监 测 指 标 | 不良贷款率 | - | 0.00% | 0.00% |
14 | 不良资产率 | - | 0.03% | 0.02% | |
15 | 流动性匹配率 | - | 98.57% | 124.12% |
*注:贷款比例根据监管最新口径,填报月末时点贷款比例。
3.关联关系
华能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华能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能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华能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条件应不低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同类型存款利率;贷款业务及票据贴现,华能财务公司提供的条件应以LPR为基础利率,在同等业务条件下,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或票据贴现利率;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其他金融服务,华能财务公司所收取的手续费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型服务价格水平。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3年,即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交易类型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服务。
3.交易金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
(1)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不超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过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日最高信贷业务余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及其他信贷业务。
(3)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年累计票据贴现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每年累计金融服务手续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其他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4.定价原则
(1)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办理金融服务业务时,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条件应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条件。
(2)存款方面,乙方提供的存款条件应不低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型存款利率。
(3)贷款及票据贴现方面,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条件应以LPR为基础利率,在同等业务条件下,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或票据贴现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等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不高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同类型服务价格水平。
(5)乙方应依照本协议所载定价原则,双方另行签订的必要的书面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支付有关存款利息、提供有关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作排他性裁决。仲裁应按届时有效的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应被视为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款内容中。仲裁裁决为不可上诉的终局性裁决,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2)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应有三名仲裁员,争议的双方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任并作为仲裁庭主席。
(3)在不限制双方有按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的前提下,仲裁程序的开始不应引起本协议的终止,且本协议在仲裁员作出裁决之前应继续全部有效。
(4)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定,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仲裁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6.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满足,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经双方必要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3)协议双方已依法履行其他规定程序(如有)。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对华能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认为:
(一)华能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二)华能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三)根据对华能财务公司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了解和评估,未发现华能财务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华能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
融机构,具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华能财务公司在办理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及存贷款利率方面将比其他商业银行给予较多优惠,节约公司财务费用。
对公司的影响:华能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专业的资金运作平台可有利于降低资金运营成本,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主要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费用,便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营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5,945.60万元,贷款余额为25,000万元,贷款业务利息支出为758.72万元。
九、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子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修订了《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公司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华能财务公司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分析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一旦华能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公司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就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1.华能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便于公司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资金的运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存、贷款总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的,对公司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核意见;
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4.《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5.《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