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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证券代码:920106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苏锡通产业园区齐云路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 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 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 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或届时本企业持股比例已低于5%,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范今华,高级管理人员骆从明、沈建波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 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袁国华、孙宁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 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② 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③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或届时本企业持股比例已低于5%,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2)在本企业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7、发行人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上海玉轮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可可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运佩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情形一);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第一阶段,公司回购股份;

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2)实施顺序

① 公司回购股份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2)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累计回购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净额。

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达到上述情形一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情形一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达到上述情形二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情形二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3)在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因上述触发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上限,则该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各相关主体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责任追究机制与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应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亦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新经济下产业发展浪潮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和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

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业务;

3、若公司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4、如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

5、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林泰新材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林泰新材上市以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林泰新材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林泰新材之间的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董事、监事、高管职务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会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事项正常需要而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和程序的合规、合法,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林泰新材的经营决策权损害林泰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林泰新材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林泰新材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使林泰新材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1)本承诺人/本企业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承诺人/本企业及本承诺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林泰新材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林泰新材上市以后,本承诺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林泰新材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承诺人/本企业以及本承诺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林泰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承诺人/本企业及本承诺人/本企业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会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事项正常需要而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和程序的合规、合法,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林泰新材的经营决策权损害林泰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承诺人/本企业违背上述承诺,给林泰新材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

及额外的费用,本承诺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林泰新材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使林泰新材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八)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本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不滥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 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

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

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 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如本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承诺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 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承诺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承诺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欺诈发行回购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穿透后,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离职人员”)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离职人员范围具体包括:

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

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

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情况:

(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

(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

(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十二)关于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相关情形的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十三)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十四)关于公司股东不存在相关情形的专项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五)关于巩固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20%,且将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

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9.82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汽车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属于汽车核心零部件,其生产和销售受到汽车行业波动的影响,汽车行业受宏观经济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国内外经济增速放缓、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汽车产业发展放缓,可能对汽车整车厂商及其产业链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汽车产业政策变动影响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终端应用以装配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为主,包括传统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若未来汽车行业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健通过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合计控制公司

34.93%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其配偶宋苹苹直接持有公司0.08%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35.00%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刘健和宋苹苹实际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可能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发行人治理有效性,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稳定发展造

成不利影响。

4、客户新项目开发失败的风险

为保障业务稳定增长,公司需要为客户的新项目持续配套产品。若客户新项目开发失败、开发进度不及预期或开发成功后市场需求不足,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值分别为4,703.02万元、4,714.04万元、5,921.73万元和6,966.73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19%、

23.43%、27.72%和30.75%。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和国内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使得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相应波动。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将原材料价格波动产生的影响及时传导到下游客户,将会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7、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自动变速器摩擦片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9,094.12万元、12,792.26万元、15,844.09万元和9,727.1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85%、82.20%、84.77%和87.59%,产品结构较为单一,自动变速器摩擦片的销售收入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盈利水平。乘用车自动变速器摩擦片领域长期被美国和日本公司垄断,公司产品打破了国外公司在该领域内的技术垄断并实现了对外资品牌部件的替代和国内原创技术的产业化,但由于公司成立时间不长、起步晚,公司目前的市场占有率仍然较低,在国内整车厂的覆盖面上与国外巨头企业尚有差距。若公司未来在对外资品牌部件替代的过程中出现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下降、新进入者导致市场竞争加剧等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市场拓展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1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56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林泰新材”,股票代码为“92010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2月18日

(三)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四)证券代码:92010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9,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877,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8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727,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105,74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105,74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894,25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7,771,75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92,5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877,5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司本次发行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上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19.82元/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3,9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市值为7.73亿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22年和2023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2,299.82万元和4,308.48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1.83%和18.06%,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Lintex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证券代码920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461927833
注册资本3,3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健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9日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苏锡通产业园区齐云路9号
联系电话0513-89588888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通用机械零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刘健,实际控制人为刘健和宋苹苹,刘健和宋苹苹系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前,刘健直接持有公司835.79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1%),刘健通过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爱思达”)间接控制公司262.13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并通过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鎏泰”)间接控制公司59.93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刘健合计控制公司1,157.8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3%);宋苹苹直接持有公司2.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并通过爱思达间接持有公司112.3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刘健与宋苹苹合计控制公司1,160.3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0%)。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刘健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宋苹苹担

任公司董事,二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刘健和宋苹苹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刘健直接持有公司

835.79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3%),刘健通过爱思达和无锡鎏泰间接控制公司322.0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6%)。刘健合计控制公司1,157.8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9%);宋苹苹直接持有公司2.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并通过爱思达间接持有公司112.32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刘健与宋苹苹合计控制公司1,160.3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5%)。本次发行完成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部行使后),刘健与宋苹苹合计控制公司1,160.3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刘健:男,197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683197912******,南京大学高分子化学本科、吉林大学车辆工程硕士、东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工程博士在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2年7月至2007年6月,先后担任上海达耐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技术及质量科长;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本航集团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浙江林泰克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担任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5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宋苹苹:女,198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320683198009******,南京大学化学本科毕业;2003年7月至2016年5月,在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担任公司监事;2016年11月至12月,担任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研发工程师;2016年12月至今为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任职期间
1刘健董事长、总经理8,357,9481,597,502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2宋苹苹董事25,0001,123,214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3范今华董事65,51890,202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4姚恺董事--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5徐浩萍独立董事--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6徐向阳独立董事--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7李兴忠独立董事--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8袁国华监事会主席10,00075,168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9张玉监事--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10孙宁职工代表监事10,00015,034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11骆从明副总经理20,000-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12沈建波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77,40190,2022024年1月30日-2027年1月29日
13汪仟平生产总监-22,551-

注1:上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不包含本次发行中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

注2:汪仟平为公司监事张玉的配偶,通过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一)本次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585,0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10.00%,其中延期交付438,750股,非延期交付146,250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www.amac.org.cn)查询,林泰新材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ARC13
管理人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到期日2034年11月20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明细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万元)实际认购比例
1刘健董事长、总经理362.0030.94%
2宋苹苹董事202.0017.26%
3范今华董事101.008.63%
4袁国华监事会主席101.008.63%
5孙宁职工代表监事101.008.63%
6骆从明副总经理101.008.63%
7沈建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101.008.63%
8汪仟平生产总监、核心员工101.008.63%
合计1,170.00100.00%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限售安排

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存在一项员工持股计划,为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如下:

序号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刘健132.3016.59%普通合伙人
2沈建波120.0015.05%有限合伙人
3范今华120.0015.05%有限合伙人
4袁国华100.0012.54%有限合伙人
5王海70.008.78%有限合伙人
6高茜茜50.006.27%有限合伙人
7汪仟平30.003.76%有限合伙人
8何江陶30.003.76%有限合伙人
9曹一军30.003.76%有限合伙人
10陆晓丹30.003.76%有限合伙人
11孙宁20.002.51%有限合伙人
12曾光荣20.002.51%有限合伙人
13许静静20.002.51%有限合伙人
14张春林10.001.26%有限合伙人
15袁辉10.001.26%有限合伙人
16吴静洁5.000.63%有限合伙人
合计797.30100.00%/

2、限售安排

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健,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股份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刘健8,357,94825.21%8,357,94821.43%8,357,94820.96%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20%,且将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8,4129.89%3,278,4128.41%3,278,4128.2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愿限售的股东
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21,2707.91%2,621,2706.72%2,621,2706.57%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业绩下滑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1,774,9255.35%1,774,9254.55%1,774,9254.4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持股10%以上的股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企业(有限合伙)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玉轮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5,7914.99%1,655,7914.25%1,655,7914.1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愿限售的股东
深圳可可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17,5134.88%1,617,5134.15%1,617,5134.06%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愿限售的股东
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597,4234.82%1,597,4234.10%1,597,4234.0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愿限售的股东
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95,7004.81%1,595,7004.09%1,595,7004.00%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愿限售的股东
李运佩1,572,7624.74%1,572,7624.03%1,572,7623.94%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愿限售的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41,9244.65%1,541,9243.95%1,541,9243.87%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10%以上股东无锡毓立的一致行动人
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99,3161.81%599,3161.54%599,3161.50%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业绩下滑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邦盛聚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8520.55%180,8520.46%180,8520.4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邦盛赢新的一致行动人、自愿限售的股东
沈建波77,4010.23%77,4010.20%77,4010.19%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范今华65,5180.20%65,5180.17%65,5180.16%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董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宋苹苹25,0000.08%25,0000.06%25,0000.06%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20%,且将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骆从明20,0000.06%20,0000.05%20,0000.05%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袁国华10,0000.03%10,0000.03%10,0000.03%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宁10,0000.03%10,0000.03%10,0000.03%公司监事
东吴证券林泰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46,2500.38%585,0001.47%本公司获得配售后将严格遵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7,0000.30%468,0001.17%本公司获得配售后将严格遵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中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9,2500.08%117,0000.29%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26,601,75580.25%26,894,25568.96%27,771,75569.64%————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6,548,24519.75%12,105,74531.04%12,105,74530.36%————
合计33,150,000100.00%39,000,000100.00%39,877,500100.00%————

注1: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刘健8,357,94821.43%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20%,且将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本人购回所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

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

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8,4128.4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21,2706.72%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业绩下滑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4,9254.5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上海玉轮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5,7914.2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深圳可可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17,5134.15%
7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597,4234.10%
8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95,7004.09%
9李运佩1,572,7624.03%
10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41,9243.9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合计

合计25,613,66865.68%-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刘健8,357,94820.96%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

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

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实际控制人刘健、宋苹苹特作出如下专项承

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和巩固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自林泰新材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60个月内,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始终不低于20%,且将通过限售、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等合法方式,保证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始终超过其它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林泰新材股份数量;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由本人购回所减持的股份;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关于业绩下滑,控股股东刘健,实际控制人

刘健、宋苹苹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8,4128.2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621,2706.57%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关于业绩下滑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74,9254.4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上海玉轮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5,7914.15%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深圳可可松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17,5134.06%
7苏州邦盛赢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597,4234.01%
8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95,7004.00%
9李运佩1,572,7623.94%
10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41,9243.87%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合计

合计25,613,66864.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5,85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6,727,5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9.8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8.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1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0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2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4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15,947,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9,110,878.7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836,121.29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林泰新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35号),截至2024年12月12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5,947,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9,110,878.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836,121.29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85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0,986,121.2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911.0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85.4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159.4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3.3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502.00万元;

3、律师费用:186.79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2.8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3.2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683.6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248.50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吴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12月1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87.75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555.75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672.7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3,987.7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6.8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南通林泰(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东吴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用账号
1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408810100100877218
2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8810100100877337
3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苏通园区支行10727801040017652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就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箱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1、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项目负责人陈逸
保荐代表人陈逸、郑立人
项目其他成员李渤海、查卿、沈晨栋、傅雨、李金艳、赵思琪
联系电话0512-62938562
传真0512-62938200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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