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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本次监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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