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937,089,814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28,015,915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9,073,899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9名,代表股份519,48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8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498,676,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3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5人,代表股份20,809,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7人,代表股份20,83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9,02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42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3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37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07%;反对42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6%;弃权3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