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98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战略股东继续放弃表决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2024年12月11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控股”)、李缜及李晨(以下合称“创始股东方”)与公司战略股东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签订了《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大众中国同意延长放弃表决权承诺期限,即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72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
2、大众中国本次延长放弃表决权承诺期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李缜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国轩控股、李缜及李晨与股东大众中国于20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股东协议》相关情况
2020年5月28日,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缜及李晨与大众中国签署了《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大众中国承诺,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36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该表决权放弃承诺自202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
二、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国轩控股、李缜及李晨与股东大众中国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以对原股东协议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替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1.1 大众中国承诺,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战略投资完成”)起36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放弃表决权承诺”)。 | 1.1 大众中国承诺,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公司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战略投资完成”)起72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放弃表决权承诺”)。 |
1.3上述放弃表决权承诺将于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该等放弃表决权承诺36个月的承诺期到期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36个月后其他延长期间到期; (2)大众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或者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小于15%; (3)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低5%; (4)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在战略投资完成后减少5%,或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少于15%;或 | 1.3 上述放弃表决权承诺将于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该等放弃表决权承诺72个月的承诺期到期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72个月后其他延长期间到期; (2)大众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或者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小于15%; (3)大众中国的持股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低5%; (4)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在战略投资完成后减少5%,或创始股东方的持股比例少于15%;或 |
(5)第三方控制公司。 尽管有上述约定,在本第1.3条中的上述情形发生时,大众中国有权自行决定并保留仍然保持其放弃表决权承诺至不确定期限的权利。如果大众中国决定在本第1.3条的上述情形发生时,保持该放弃表决权承诺,该等承诺将成为大众中国的可撤销的承诺。 | (5)第三方控制公司。 尽管有上述约定,在本第1.3条中的上述情形发生时,大众中国有权自行决定并保留仍然保持其放弃表决权承诺至不确定期限的权利。如果大众中国决定在本第1.3条的上述情形发生时,保持该放弃表决权承诺,该等承诺将成为大众中国的可撤销的承诺。 |
三、《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