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公告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明波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90人,代表股份406,255,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40%。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393,647,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7人,代表股份12,608,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02,408,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2%;反对3,1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9%;弃权73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6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934%;反对3,1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790%;弃权73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张家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2,244,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8%;反对3,293,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8%;弃权71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59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917%;反对3,293,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236%;弃权71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4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和黄凌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