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上
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涉
及利润分配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法及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方法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
规定。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3、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拟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利润分配办法
1、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进
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在当年盈利、未分配利润
期末余额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
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在综合考虑股本规模、
财务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
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上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2、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和机制
因公司经营环境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调整
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