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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沃: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调解已受理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3.涉案金额3,870.1万元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下称 “张化机”)关于与菏泽市巨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巨丰新能源”)三笔应收货款(本金共计3,527.1万元)已于2024年11月25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巨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寿焕

2. 被告:菏泽市巨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镇田苏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敏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26日、2021年5月2日及2021年7月19日,张化机与巨丰新能源分别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HZJFXNY202102260001,HZJFXNY202105020002、HZJFXNY202109190001),约定由巨丰新能源向张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机采购系列设备,三份合同项下货款共计5,674.1万元。该批设备已于2022年陆续发货并由巨丰新能源签收,然巨丰新能源仅支付款项共计2,147万元。经张化机多次向巨丰新能源发函要求其尽快支付剩余货款,然巨丰新能源一直拒绝支付剩余应付未付货款本金共计3,527.1万元。为维护合法权利,张化机于2024年11月25日向管辖法院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巨丰新能源支付张化机货款3,527.1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43万元(暂算至2024年11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共计3,870.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巨丰新能源承担。

二、诉讼受理情况

巨野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前调解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和案件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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