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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提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决议类事项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类事项

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时,均需及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重大日常经营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前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或变动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变更(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重大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2、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8、公司实施减资、合并、分立;

9、股份回购事项;

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1、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3、参股公司出现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条款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准确判断报告范围,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不晚于当日)以电话、面谈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下述报告程序。

(一)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组织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单,经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确认后提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重大信息内容研判是否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

(二) 如为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应组织编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材料并于24小时内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如为董事会决策事项,相关责任主体按内部制度要求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董事会决策程序的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报告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发生本管理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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