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4-070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因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将由1,113,738,857股增加至1,116,701,357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113,738,857元增加为1,116,701,357元。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3,738,857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6,701,357元。 |
2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4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3,738,857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6,701,357股,均为普通股。 |
5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6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8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9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不要求独立董事发表书面独立意见,特 |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对外担保;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此条。 | |
1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 | 与《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相同,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详细说明,故删除此条。 |
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 ||
12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13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
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或不影响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最近六个月内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制订的长远战略规划,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 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或不影响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最近六个月内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制订的长远战略规划,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因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能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因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能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
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本方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4年12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要求进行审议。
三、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东会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2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4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5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7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8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2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3 | 信息披露制度 | 修订 | 否 |
14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16 | 内部控制制度 | 修订 | 否 |
17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18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19 | 市值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上述制度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要求进行审议,以上公司治理制度详见2024年12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制度全文。
四、其他事项说明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