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4)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5)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合规性原则。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2) 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选择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2)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