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自有资金(不包含募集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不含募集资金)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财务部门实施,向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条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门应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内审部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审部门,并对内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由2名以上人员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