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先锋精科 股票代码:688605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Co., Ltd.
(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19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4年12月11日
特别提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精科”“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限售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8,045,12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及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2024年11月2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1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人民币,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人民币,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人民币,元/股) | 对应的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688409.SH | 富创精密 | 0.5476 | 0.2805 | 59.10 | 107.92 | 210.72 |
301611.SZ | 珂玛科技 | 0.1878 | 0.1782 | 60.95 | 324.63 | 342.06 |
3413.TW | 京鼎 | 4.1732 | 3.6447 | 68.81 | 16.49 | 18.88 |
6890.T | FERROTEC HOLDINGS | 15.2113 | 15.6037 | 113.98 | 7.49 | 7.30 |
UCTT.O | 超科林半导体 | -4.9681 | -4.9681 | 269.86 | - | - |
平均值(不含负值) | 114.13 | 144.74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7日(T-3日)18:00。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FERROTEC HOLDINGS 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会计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注 4:汇率采用2024年11月2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0日元兑人民币4.7296元,1美元兑人民币7.1982元;2024年11月27日日终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新台币的中行折算价100新台币兑人民币22.34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1.2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1.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1.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8.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1.29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8.6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
年1-3月):
(一)行业周期性风险
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行业是半导体行业上游,半导体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会对公司所处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受扩产周期、创新周期等因素的叠加作用,半导体行业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点,通常每4-5年完成一轮周期波动,呈螺旋式上升的特点,其中2-3年处于上行通道,3-6个季度处于下行通道。在经历了2021-2022H1的较快增长后,2022H2由于下游消费电子需求疲软,产能紧张时期的供应链库存累积,全球半导体市场进入下行周期,该下行周期在2023年下半年起逐渐复苏。
根据WSTS预测,全球半导体市场在经历周期性低谷后,将于2024年重新进入上升周期,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STS
在行业处于周期性上行通道时,公司需要保持及提高产能来满足产业链下游客户快速提升的需求。若公司不能及时应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增长,可能会导致公司失去既有或潜在客户;在行业处于周期性下行通道时,计算机、消费电子等终端消费市场需求下降,半导体设备厂商、晶圆厂面临产能过剩,继而削减资本性支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亦可能下降。
虽然长期看,半导体行业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石,人类社会智能化、数字化的大趋势将继续演进,半导体行业的长期需求将持续向好,但在行业处于
4,687.78
4,123.07
4,403.89
5,558.93
5,740.84
5,268.85
6,112.31
6,873.80
-15.00%-10.00%-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
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E2025E
2018-2025年全球半导体行业市场规模(亿美元)
周期性下行通道时,因晶圆制造企业、半导体设备企业削减资本性支出,公司新增订单可能出现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2,364.79万元、46,971.82万元、55,771.69万元和21,646.61万元,2021-2023年复合增长率为14.7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362.26万元、9,895.25万元、7,978.54万元和4,677.54万元。
2023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55,002.93万元,同比上升18.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9.37%,主要原因系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9.23%,综合毛利率下降的两大主要原因系:(1)受半导体强周期性及外部科技封锁叠加影响,2023年国内主要晶圆厂资本开支暂时减少,由此导致直接客户对发行人的产品需求下降,发行人半导体领域产品产能利用率降低,毛利率下降;(2)光伏领域产品占比上升,而其毛利率相对较低,进一步拉低综合毛利率。
2024年第一季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21,445.71万元,同比上升
123.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上升429.28%,主要原因系自2023年第三季度起,半导体行业重新步入上行周期,终端晶圆厂资本性开支复苏,发行人半导体领域新订单持续增加,产能利用率持续恢复。
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国内外新客户、下游客户投资需求发生波动、研发投入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及行业复苏不及预期等情形,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未来业绩存在大幅波动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和盈利能力下降风险
随着全球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半导体设备零部件的需求不断增加,吸引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积极开展相关领域的投资,抢夺市场份额,同时行业内领先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一步整合资源,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目前,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市场主要由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公司与国际领先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上仍然存在一定的
差距。同时,随着半导体领域国产替代进程的不断加速,未来可能将有更多国产零部件厂商加入市场竞争。如果公司未来无法通过提升研发实力、产品性能和客户拓展能力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及产品价格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空间及新业务拓展风险
由于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种类纷繁复杂,制作工艺差异巨大,因此即使是全球行业领先的头部企业,也只能专注于个别类型生产工艺,行业相对分散。发行人自设立时起即从事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原材料以铝、不锈钢等金属为主,为金属类精密零部件,暂未涉及陶瓷件、石英件、硅/碳化硅件等其他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其他材质的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不属于发行人的目标市场。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除主要应用于半导体设备外,还将半导体设备领域零部件生产制造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推广至光伏等泛半导体设备领域及医疗领域,并已经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但在光伏、医疗领域进入时间较短、生产工艺尚未完全成熟、新产品开发成本较高。因此,如未来半导体设备金属精密零部件市场空间被其他材质精密零部件替代,则发行人市场空间将下降;此外,如未来新业务相关产品毛利率不能尽快改善或新业务产品收入占比提升,也将拉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进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35,318.92万元、38,471.38万元、42,087.00万元和18,358.93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37%、81.90%、75.46%和84.81%,客户集中度较高且较为稳定,主要原因为半导体行业技术和资本高度密集,导致下游设备企业、晶圆代工企业呈现数量少、规模大的特征。若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恶化、或由于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下降导致客户资本性支出下降,进而导致其向公司下达的订单数量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的业绩稳定性产生影响。此外,如果公司无法维护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并转化为收入,亦将
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半导体领域产品种类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半导体领域产品主要以各类精密金属零部件为主,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暂不涉及气体管路,模组产品收入规模也较小。虽然公司在中国大陆刻蚀设备和薄膜沉积设备的同类零部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但由于公司产品种类相对集中,因此在整体经营规模、产品种类、应用领域等方面与行业龙头企业仍有一定差距。
(七)存货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上升、存货周转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发出商品组成,报告期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11,598.98万元、17,255.57万元、17,664.22万元和21,008.71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43%、18.98%、
16.50%和18.2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051.22万元、1,932.65万元、2,089.15万元和1,988.04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89、1.79、2.01、0.64,呈先降后升趋势。
2022年,半导体行业市场需求放缓,客户订单数量出现波动,且部分客户的交期有所延长,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进一步上升;2023年度,一方面,客户延期交付的产品陆续实现销售,库存商品余额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为应对自2023年下半年起的行业周期性复苏需求,公司同步增加备货;2024年第一季度,行业周期性复苏延续,公司收入和订单规模快速增加,委托加工物资、在制品和发出商品金额相应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若公司未来无法及时地预计市场需求的变动,或生产管理不当导致产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形,则可能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响,若半导体市场增速进一步放缓,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跌或市场竞争格局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迅速上升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及应收账款周转率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7,417.43万元、15,138.09万元、23,868.59万元、31,639.71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11、2.89、2.86、0.78,呈先降后升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46.17万元、5,430.41万元、13,607.40万元和1,097.08万元。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半导体设备龙头厂商,商业信用良好,但未来若主要客户因经营情况或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公司对信用风险管控不当,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从而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和经营业绩。此外,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于营运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若未来公司无法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式合理筹措资金及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则公司在营运资金周转方面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325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67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先锋精科”,证券代码“688605”;本公司A股股本为20,237.985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804.5127万股于2024年12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2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先锋精科”,扩位简称:“先锋精科”
(四)股票代码:6886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2,379,856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595,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045,12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4,334,729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0,119,000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实际控制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2,529,75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家园1号资管计划、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荆岩泉”)对应本次获配股数分别为5,059,500股、1,657,422股、872,32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分别为10.00%、3.28%、1.72%。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
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1,854,627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430,873股。
3、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22.85亿元。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9,895.25万元和7,978.5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综上,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 |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print Precision Technologies Co., Ltd. |
注册资本(发行前) | 15,178.4856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游利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8年3月2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住所 | 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195号 |
邮政编码 | 214500 |
电话 | 0523-85110266 |
传真 | 0523-85110280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
主营业务 | 国内半导体刻蚀和薄膜沉积设备细分领域关键零部件的精密制造 |
电子邮箱 | IR@spt-semi.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XIE MEI(董事会秘书)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联系电话 | 0523-8511026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游利直接持有公司32,424,341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1.36%;游利及其配偶褚潋持有英瑞启100%的股权,因此游利通过英瑞启控制公司12.35%股份的表决权;游利持有优正合伙3.34%的出资额并担任优正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游利通过优正合伙控制公司10.34%股份的表决权;
游利持有优合合伙21.76%的出资额并担任优合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游利通过优合合伙控制公司3.24%股份的表决权。另外,游利与XU ZIMING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一致行动,因此游利可以控制XU ZIMING直接持有的公司5.35%股份的表决权。综上,游利控制公司
52.64%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游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游利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1002******081515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游利、一致行动人XU ZIMING还分别持有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6.29%、8.52%的份额,前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2.50%股权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通过何企业间接持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游利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2.11.25-2025.11.24 | 3,242.4341 | 2,015.2779 | 优合合伙、优正合伙、英瑞启 | 5,257.7120 | 34.6392 | - | 36个月 |
2 | XU ZIMING |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 2022.11.25-2025.11.24 | 812.1706 | 231.7995 | 优正合伙 | 1,043.9701 | 6.8780 | - | 36个月 |
3 | XIE MEI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22.11.25-2025.11.24 | - | 347.6992 | 优正合伙 | 347.6992 | 2.2907 | - | 36个月 |
4 | 吴晓旭 | 董事 | 2022.11.25-2025.11.24 | - | - | - | - | - | - | - |
5 | 于赟 | 独立董事 | 2022.11.25-2025.11.24 | - | - | - | - | - | - | - |
6 | 杨翰 | 独立董事 | 2022.11.25-2025.11.24 | - | - | - | - | - | - | - |
7 | 沈培刚 | 独立董事 | 2022.11.25-2025.11.24 | - | - | - | - | - | - | - |
8 | 管明月 | 监事会主席、制造部总经理 | 2022.11.25-2025.11.24 | - | 172.4810 | 优正合伙、优合合伙 | 172.4810 | 1.1364 | - | 36个月 |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通过何企业间接持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9 | 李镝 | 监事 | 2022.11.25-2025.11.24 | - | 229.0622 | 优立佳合伙 | 229.0622 | 1.5091 | - | 12个月 |
10 | 陈彦娥 | 监事、无锡先研总经理 | 2022.11.25-2025.11.24 | - | 57.9499 | 优正合伙 | 57.9499 | 0.3818 | - | 36个月 |
11 | 杨丽华 | 首席财务官 | 2022.6.16-2025.6.15 | - | 92.7198 | 优正合伙 | 92.7198 | 0.6109 | - | 36个月 |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折算。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监高以外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通过何企业间接持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周红旗 | 工研部项目规划与管理总监 | - | 96.2609 | 96.2609 | 优合合伙、优正合伙 | 0.6342 | - | 36个月 |
2 | 贾坤良 | 工研部研发总监 | - | 52.1549 | 52.1549 | 优正合伙 | 0.3436 | - | 36个月 |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折算。同时,游利、XU ZIMING、杨丽华、管明月、陈彦娥、贾坤良、周红旗等七人通过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限售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员工通过优合合伙、优正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13.5835%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优合合伙
本次发行前,优合合伙直接持有公司492.48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2446%。本次发行后,优合合伙仍直接持有公司492.48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4335%。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名称 | 靖江优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17日 |
合伙份额 | 516.00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195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游利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先锋精科员工持股平台 |
优合合伙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游利 | 普通合伙人 | 112.2837 | 21.7604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管明月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0 | 23.2558 | 监事会主席、制造部总经理 |
3 | 周红旗 | 有限合伙人 | 96.0000 | 18.6047 | 工研部项目规划与管理总监 |
4 | 张清林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 | 11.6279 | 厂务高级经理 |
5 | 宋卫华 | 有限合伙人 | 48.0000 | 9.3023 | 内审部负责人 |
6 | 季柳萍 | 有限合伙人 | 36.0000 | 6.9767 | 加热器事业部负责人 |
7 | 顾炎 | 有限合伙人 | 9.7147 | 1.8827 | 靖江先捷运营总监 |
8 | 孙屹 | 有限合伙人 | 8.5004 | 1.6474 | 科技项目合作部经理 |
9 | 包倩 | 有限合伙人 | 8.5004 | 1.6474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10 | 沙亚军 | 有限合伙人 | 8.5004 | 1.6474 | 加热器事业部研发工程师 |
11 | 周芳娟 | 有限合伙人 | 8.5004 | 1.6474 | 总部办主任 |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合计 | 516.0000 | 100.0000 | - |
2、优正合伙
本次发行前,优正合伙直接持有公司1,569.2823万股,持股比例为
10.3389%。本次发行后,优正合伙仍直接持有公司1,569.2823万股,持股比例为7.7541%。其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靖江优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20年12月22日 |
合伙份额 | 1,692.50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195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游利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先锋精科员工持股平台 |
优正合伙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游利 | 普通合伙人 | 56.5000 | 3.3383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XIE MEI | 有限合伙人 | 375.0000 | 22.1566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3 | XU ZIMING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0 | 14.7710 |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
4 | 杨丽华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5.9084 | 首席财务官 |
5 | 管明月 | 有限合伙人 | 62.5000 | 3.6928 | 监事会主席、制造部总经理 |
6 | YAP CHENG FEN | 有限合伙人 | 62.5000 | 3.6928 | 行政与体系副总经理 |
7 | 陈彦娥 | 有限合伙人 | 62.5000 | 3.6928 | 监事、无锡先研总经理 |
8 | 贾坤良 | 有限合伙人 | 56.2500 | 3.3235 | 工研部研发总监 |
9 | 翟子健 | 有限合伙人 | 45.0000 | 2.6588 | 质量高级经理 |
10 | 王晶 | 有限合伙人 | 45.0000 | 2.6588 | 市场副总经理 |
11 | 孙焘 | 有限合伙人 | 37.5000 | 2.2157 | 生产经理 |
12 | 陆浩 | 有限合伙人 | 37.5000 | 2.2157 | 无锡先研运营总监 |
13 | 夏荣荣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项目规划管理部项目经理 |
14 | 倪赟 | 有限合伙人 | 31.2500 | 1.8464 | 采购与供应链经理 |
15 | 沈明江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项目规划管理部经理 |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6 | 吴亮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项目规划管理部项目经理 |
17 | 施宇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生产经理 |
18 | 潘进元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信息技术经理 |
19 | 贾爱麟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物流经理 |
20 | 刘益民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4771 | 原采购经理(已退休) |
21 | 袁洋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1817 | 项目规划管理部项目经理 |
22 | 刘烨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1817 | 生产主管 |
23 | 王枫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1.1817 | 研发工程师 |
24 | 陆乔军 | 有限合伙人 | 17.5000 | 1.0340 | 生产主管 |
25 | 匡礼飞 | 有限合伙人 | 17.5000 | 1.0340 | 产品工程师 |
26 | 朱建 | 有限合伙人 | 17.5000 | 1.0340 | 生产主管 |
27 | 陈剑波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0.8863 | 厂务主管 |
28 | 许亚娟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0.8863 | 生产主管 |
29 | 李子刚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0.8863 | 生产主管 |
30 | 顾永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制造工程师 |
31 | 朱冰清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财务经理 |
32 | 曹晶晶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制造工程师 |
33 | 李荣勃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工艺工程师 |
34 | 孙伟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产品工程师 |
35 | 季柳萍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加热器事业部负责人 |
36 | 孙群弟 | 有限合伙人 | 12.5000 | 0.7386 | 出纳会计 |
37 | 朱圣杰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5908 | 产品工程师 |
38 | 刘炜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5908 | 产品工程师 |
39 | 邵海彬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5908 | 产品工程师 |
40 | 谢雪梅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5908 | 无锡先研财务经理 |
41 | 刘炜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0.3545 | 工艺工程师 |
42 | 周红旗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0.2954 | 工研部项目规划与管理总监 |
合计 | 1,692.5000 | 100.00 | - |
(二)员工持股的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优合合伙、优正合伙,以及通过前述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其他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5,178.485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059.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游利 | 32,424,341 | 21.36 | 32,424,341 | 16.02 | 36个月 |
优立佳合伙 | 25,693,147 | 16.93 | 25,693,147 | 12.70 | 12个月 |
英瑞启 | 18,744,694 | 12.35 | 18,744,694 | 9.26 | 36个月 |
优正合伙 | 15,692,823 | 10.34 | 15,692,823 | 7.75 | 36个月 |
李欢 | 11,589,973 | 7.64 | 11,589,973 | 5.73 | 36个月 |
XU ZIMING | 8,121,706 | 5.35 | 8,121,706 | 4.01 | 36个月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5,854,077 | 3.86 | 5,854,077 | 2.89 | 12个月 |
优合合伙 | 4,924,839 | 3.24 | 4,924,839 | 2.43 | 36个月 |
中微公司 | 2,927,036 | 1.93 | 2,927,036 | 1.45 | 12个月 |
北京集成电路基金 | 2,608,882 | 1.72 | 2,608,882 | 1.29 | 12个月 |
上海航空产业基金 | 2,205,882 | 1.45 | 2,205,882 | 1.09 | 12个月 |
芯创智享 | 2,205,882 | 1.45 | 2,205,882 | 1.09 | 12个月 |
上海超越摩尔 | 2,205,882 | 1.45 | 2,205,882 | 1.09 | 12个月 |
冉冉芯 | 1,954,751 | 1.29 | 1,954,751 | 0.97 | 12个月 |
君景锋 | 1,484,729 | 0.98 | 1,484,729 | 0.73 | 12个月 |
无锡新动能基金 | 1,484,729 | 0.98 | 1,484,729 | 0.73 | 12个月 |
嘉善长三角基金 | 1,484,729 | 0.98 | 1,484,729 | 0.73 | 12个月 |
全德学镂科芯 | 1,484,729 | 0.98 | 1,484,729 | 0.73 | 12个月 |
深创投 | 1,463,519 | 0.96 | 1,463,519 | 0.72 | 12个月 |
高邮红土 | 1,463,517 | 0.96 | 1,463,517 | 0.72 | 12个月 |
港发华京一期 | 1,442,307 | 0.95 | 1,442,307 | 0.71 | 12个月 |
上海长三角基金 | 1,119,911 | 0.74 | 1,119,911 | 0.55 | 12个月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国泰君安创投母基金 | 1,081,732 | 0.71 | 1,081,732 | 0.53 | 12个月 |
亚米新力 | 763,575 | 0.50 | 763,575 | 0.38 | 12个月 |
嘉兴创荣 | 746,605 | 0.49 | 746,605 | 0.37 | 12个月 |
七星共创 | 534,502 | 0.35 | 534,502 | 0.26 | 12个月 |
海南超越摩尔 | 76,357 | 0.05 | 76,357 | 0.04 | 12个月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2,529,750 | 1.25 | 24个月 |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5,059,500 | 2.50 | 12个月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 | - | 1,657,422 | 0.82 | 12个月 |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 | - | - | 872,328 | 0.43 | 12个月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2,430,873 | 1.20 | 6个月 |
小计 | 151,784,856 | 100.00 | 164,334,729 | 81.2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8,045,127 | 18.80 | 无 |
小计 | - | - | 38,045,127 | 18.80 | - |
合计 | 151,784,856 | 100.00 | 202,379,856 | 100.00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1 | 游利 | 32,424,341 | 16.02 | 36个月 |
2 | 优立佳合伙 | 25,693,147 | 12.70 | 12个月 |
3 | 英瑞启 | 18,744,694 | 9.26 | 36个月 |
4 | 优正合伙 | 15,692,823 | 7.75 | 36个月 |
5 | 李欢 | 11,589,973 | 5.73 | 36个月 |
6 | XU ZIMING | 8,121,706 | 4.01 | 36个月 |
7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5,854,077 | 2.89 | 12个月 |
8 |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5,059,500 | 2.50 | 12个月 |
9 | 优合合伙 | 4,924,839 | 2.43 | 36个月 |
10 | 中微公司 | 2,927,036 | 1.45 | 12个月 |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合计 | 131,032,136 | 64.75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11.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00%,具体情况如下: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华泰创新获配股份数量2,529,75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0%,获配金额28,560,877.50元。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529,750 | 5.00 | 28,560,877.50 | 24 |
2 |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5,059,500 | 10.00 | 57,121,755.00 | 12 |
3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657,422 | 3.28 | 18,712,294.38 | 12 |
4 | 上海岩泉科技有限公司 | 872,328 | 1.72 | 9,848,583.12 | 12 | |
合计 | 10,119,000 | 20.00 | 114,243,510.00 | - |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家园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5,059,5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获配金额57,121,755.00元。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 华泰先锋精科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设立时间 | 2024年9月13日 |
备案日期 | 2024年9月19日 |
备案编码 | SAPD70 |
募集资金规模 | 5,87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
管理人 |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实际支配主体 |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游利 | 董事长、总经理 | 2,130 | 36.29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XU ZIMING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 | 8.52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杨丽华 | 财务负责人 | 480 | 8.18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管明月 | 监事会主席、制造部总经理 | 320 | 5.45 | 核心员工 |
5 | 陈彦娥 | 监事、无锡先研总经理 | 300 | 5.11 | 核心员工 |
6 | 季柳萍 | 加热器事业部负责人 | 300 | 5.11 | 核心员工 |
7 | 贾坤良 | 工研部研发总监 | 200 | 3.41 | 核心员工 |
8 | 周红旗 | 工研部项目规划与管理总监 | 200 | 3.41 | 核心员工 |
9 | 宋卫华 | 内审部负责人 | 200 | 3.41 | 核心员工 |
10 | 陆浩 | 无锡先研运营总监 | 200 | 3.41 | 核心员工 |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11 | 顾炎 | 靖江先捷运营总监 | 200 | 3.41 | 核心员工 |
12 | 翟子健 | 质量高级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13 | 张清林 | 厂务高级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14 | YAP CHENG FEN | 行政与体系副总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15 | 孙屹 | 科技项目合作部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16 | 谢雪梅 | 无锡先研财务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17 | 王晶 | 市场副总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18 | 洪伟 | 靖江先捷厂务设备部经理 | 120 | 2.04 | 核心员工 |
合计 | 5,870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注3:靖江先捷指靖江先捷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无锡先研指无锡先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四)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家园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5,059.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1.2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8.6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7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0,595,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0,119,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285,5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285,500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190,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6,121,13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9,366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69,366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714%,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371%。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9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5元。(按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121.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899.3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222.43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83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 | 3,427.31 |
审计及验资费 | 1,219.00 |
律师费 | 75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9.06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53.96 |
合计 | 5,899.32 |
注:1、以上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1,222.43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5,664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1年至2024年1-3月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3463号)。上述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立信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4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38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2024年度(预计) | 2023年度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 100,000.00-110,000.00 | 55,771.69 | 79.30%-97.2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1,500.00-22,500.00 | 8,027.50 | 167.83%-180.2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500.00-21,500.00 | 7,978.54 | 156.94%-169.47% |
公司2024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00,000.00万元至110,000.00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79.30%至97.2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500.00万元至21,500.00万元,较2023年度增长156.94%至
169.47%,主要来源于半导体领域核心产品的持续增长。
上述2024年年度业绩预计系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结果,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未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发展情况较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作有序进行,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人华泰联合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 1115120129300800378 |
2 |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 | 10220401040019030 |
3 |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403020100100219459 |
4 | 无锡先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523901886410008 |
5 | 无锡先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 111512012930080025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刘一为
项目协办人:本次先锋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原协办人为赵珈立,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吴学孔、朱辉、金鸣、李雨滋、章天欣、李文、刘德巍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刘天宇,联系电话:0512-85883377
保荐代表人刘一为,联系电话:025-8338769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刘天宇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了盟固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作为协办人参与了天孚通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昀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英可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测绘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刘一为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了世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测绘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翔楼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梦百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电工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爱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林洋能源2015年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晟新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及其一致行动人XU ZIMING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5、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6、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因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或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8、若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2、发行人股东英瑞启、优合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发行人股东优正合伙承诺:
“1、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2年12月22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本次增资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6、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发行人股东港发华京一期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即2022年8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两者孰长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获得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5、发行人股东李欢、邵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若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6、发行人股东优立佳合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微公司、北京集成电路基金、上海航空产业基金、芯创智享、上海超越摩尔、冉冉芯、君景锋、无锡新动能基金、嘉善长三角基金、全德学镂科芯、深创投、高邮红土、上海长三角基金、国泰君安创投母基金、亚米新力、嘉兴创荣、七星共创、海南超越摩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7、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XIE MEI,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杨丽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6、若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8、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管明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因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或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若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9、发行人监事陈彦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若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10、发行人监事李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若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1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贾坤良、周红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因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或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证发〔2024〕7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XU ZIMING承诺:
“1、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证发〔2024〕7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英瑞启、优立佳合伙、优正合伙、李欢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及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一)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4、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80%。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总额。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总额。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相应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如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
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人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鉴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做出如下承诺:
一、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评估机构承诺:
“鉴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针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463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463号《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463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实际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会出现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承诺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高产品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人、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尽快实施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将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预期。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分红制度,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市场机遇,突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完善内控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的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二、关于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因此对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董事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全体董事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发行人监事承诺:
“公司全体监事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全体监事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经营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4、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果因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本人/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一)发行人对其股东持股作出的相关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所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利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
(1)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督促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督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优立佳合伙、英瑞启、优正合伙、李欢、XUZIMING,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保证:
(1)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督促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督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