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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22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 2013-0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即将召开
的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建议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文: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许可经营项目:石油、天然气勘查、生产;原油的仓储、销售;成品油的仓
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食品的销售(包括餐饮,仅限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分支机构经营);烟的销售(仅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许
可项目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石
油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石油勘探生产和石油化工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
询、服务;油气、石油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销售;润
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的销售;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
经营范围。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权益,并在各种情况下为任何第
三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同形式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股东在本章程项下公告派息日后 6 年内仍未领取股利,该股东应视作失去
索取该等股利的权利。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行使没收无人认
领的股利的权利。
经建议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许可经营项目:石油、天然气勘查、生产;原油的仓储、销售;成品油的仓
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食品的销售(包括餐饮,仅限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分支机构经营);烟的销售(仅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预
包装食品、乳制品、保健品零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固定和橇装加油
站、加气站,住宿业务,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水路运输,
道路运输。许可项目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仓储业务;进出
口业务;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石油勘探生产和石油化工及相关工程的技
术开发、咨询、服务;油气、石油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
的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沥青、化肥、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的销
售和仓储业务;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纺织服装、文体用品、五金家具建材、家
用电器电子产品、充值卡、计生用品、劳保用品的零售;彩票代理销售、代理收
取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票务代理、运输代理、车辆过秤服务;广告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
经营范围。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权益,并在各种情况下为任何第
三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附属或联营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同形式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以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
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
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当符合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股东在本章程项下公告派息日后 6 年内仍未领取股利,该股东应视作失去
索取该等股利的权利。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行使没收无人认
领的股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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