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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9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号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二期16号楼13F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69,43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8,43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0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0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00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八)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4%;反对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57%;反对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95%;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8%。

(二)《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3,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4%;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本议案获得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850%;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11%;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乔若瑶、储可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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