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1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6,633,244股,占公司总股本7.1254%,可交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本次解限售原因 | 本次解除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1 |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是 | - | E | 556,000 | 0.5972% | 1,668,000 |
2 | 李海航 | 是 | 董事/总经理 | A | 2,442,427 | 2.6236% | 7,327,283 |
3 | 邓达琴 | 是 | 董事长 | A | 2,108,500 | 2.2649% | 6,325,500 |
4 | 李江标 | 是 | 董事/副总经理 | A | 1,317,080 | 1.4148% | 3,951,241 |
5 | 邓婷 | 否 | 董事 | A | 157,862 | 0.1696% | 473,589 |
6 | 田家利 | 否 | 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 | A | 42,725 | 0.0459% | 128,175 |
7 | 邓聪秀 | 否 | 财务总监 | A | 5,350 | 0.0057% | 16,050 |
8 | 刘春根 | 否 | 副总经理 | A | 3,300 | 0.0035% | 9,900 |
合计 | — | 6,633,244 | 7.1254% | 19,899,738 |
注:解除限售原因: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B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11月2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自愿限售股份限售期已满,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等有关规定对以上股东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相关股东本次将按照所持公司股份的25%比例解除限售。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73,193,662 | 78.6239%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18,231,738 | 19.5844% |
2、个人或基金 | 0 | 0% | |
3、其他法人 | 1,668,000 | 1.7917% | |
4、限制性股票 | 0 | 0% | |
5、其他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9,899,738 | 21.3761% | |
总股本 | 93,093,400 | 100% |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五)《中国结算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六)《中国结算提供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