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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7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2025年度经营需要,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销售、采购等日常关联交易。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通过该等交易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的有效开展。该等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造成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二)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管理外汇市场风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业务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授权的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交易期限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健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开展2025年度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售汇等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于过去的良好合作情况,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结售汇等金融服务,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公司利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3. 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使用,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 经审阅公司拟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该等协议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协议条款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可能发生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经审查,该等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相关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

6. 基于上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5年度继续与关联方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开展存款、贷款、结售汇等金融业务。

(四)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涉及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同意公司出具该报告。经审核,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五)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程序

经审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对相应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王爱国 丁文华

赵曙明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2024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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