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24年12月)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条 |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根据公司需要设置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由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实现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协同联动。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 第三十条 |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根据公司需要设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由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实现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协同联动。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
|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时,未达到本款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标准但达到本款第十三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款第十三项相关规定。 (十五)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 | |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时,未达到本款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标准但达到本款第十三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款第十三项相关规定。 |
| (十六)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十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 第四十九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
|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所属辖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所属辖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七十九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六)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六)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修改本章程; (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 第八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批准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八)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九十八条 |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第九十八条 |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
|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 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 第一百〇一条 | 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交易事项范围之外,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交易事项范围之外,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时达到以上标准之一,同时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 |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时达到以上标准之一,同时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和投资立项的范围内决定公司未达到任何一项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为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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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六十条 |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公司 |
直接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二)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表决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二)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表决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注: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次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