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4-083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新园热电、青岛宝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
(1)公司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禹城支行”)于2024年12月5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担保。(2)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青岛分行”)于2024年12月5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宝鉴”)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万元担保。(3)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即墨支行”)于2024年12月6日签署的《齐鲁银行资产池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青岛宝鉴在齐鲁银行即墨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0万元担保。(4)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于2024年12月4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青岛宝鉴在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0,000万元担保。(5)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崂山支行”)于2024年12月5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青岛宝鉴在恒丰银行崂山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并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
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为青岛宝鉴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及齐鲁银行即墨支行、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恒丰银行崂山支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均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其中为新园热电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为青岛宝鉴新增担保额度为1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亿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已用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已用担保额度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通裕重工 | 新园热电 | 90% | 69.05% | 1.9 | 0.5 | 2.4 | 3.6 | 6 | 8.59% | 否 |
通裕重工 | 青岛宝鉴 | 100% | 66.28% | 0 | 2.6 | 2.6 | 7.4 | 10 | 14.32% | 否 |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石爱军
4、注册资本:壹亿叁仟玖佰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元整
5、成立日期:2001年7月27日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新园热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 万元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30,378.12 | 129,931.50 |
负债总额 | 90,025.73 | 88,616.94 |
其中:银行贷款 | 20,432.46 | 12,805.90 |
流动负债 | 67,445.14 | 73,533.18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40,352.39 | 41,314.56 |
资产负债率 | 69.05% | 68.20% |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37,768.72 | 51,839.71 |
利润总额 | 738.88 | 4,632.36 |
净利润 | 426.57 | 3,495.95 |
注: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疏港路南段
3、法定代表人:范莲
4、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13年1月17日
6、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钢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
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青岛宝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元:万元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73,775.75 | 150,854.25 |
负债总额 | 115,178.69 | 92,148.39 |
其中:银行贷款 | 45,819.50 | 27,981.50 |
流动负债 | 69,359.19 | 64,166.89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58,597.06 | 58,705.85 |
资产负债率 | 66.28% | 61.08% |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88,039.00 | 51,225.00 |
利润总额 | -142.28 | 308.94 |
净利润 | -108.79 | 222.31 |
注: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4、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
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公司为青岛宝鉴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债权人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保证人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青岛宝鉴在齐鲁银行即墨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2)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4、保证期间:(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依据保函对外支付约定金额后三年止。(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分笔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后三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年止。(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止。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保证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公司为青岛宝鉴在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公司为青岛宝鉴在恒丰银行崂山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1)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2)“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发生的垫款、票据贴现项下所追索的汇票票款、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4、保证期间:(1)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日。“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为分期清偿的,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债权人加盖公章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新园热电在德州银行禹城支行、为青岛宝鉴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及齐鲁银行即墨支行、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恒丰银行崂山支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新园热电、青岛宝鉴正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新园热电
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新园热电其他股东众益投资因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金融机构要求的资质,因此不进行同比例担保。为保障公司利益,由被担保方新园热电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青岛宝鉴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青岛宝鉴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6.24亿元,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07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5.85%。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德州银行禹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3、 公司与齐鲁银行即墨支行签署的《齐鲁银行资产池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恒丰银行崂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新园热电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