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沈嘉墨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5号
沈嘉墨:
2024年9月5日,你当选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董事;2024年10月14日,你辞去中创环保董事职务;2024年10月25日,你当选为中创环保监事。你的母亲田子延于2024年9月13日、9月27日、11月21日合计买入中创环保股票5,400股,买入金额为47,854元,于11月21日卖出中创环保股票4,500股,卖出金额为63,495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中创环保监事及时任董事,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中创环保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3.39条的规定。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中创环保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