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编号:2024-090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公
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星”)、厦门红星美凯龙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红星”)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本金金额为
18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对北京红星担保本金金额为180,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对厦门红星担保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18.53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红星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红星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80,000万元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统称“本次融资”),贷款期限12年。公司拟为本次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将公司持有北京红星的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北京红星拟将其享有的北京红星物业所对应的目标物业运营收入为本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并将其所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3号房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529780号)为本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
司之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分公司为共同还款人,并以其享有的北京红星物业所对应的目标物业运营收入提供质押担保。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红星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厦门红星拟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为期不超过12个月、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以下统称“本次融资”),公司拟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统称“本次担保”)。
(三)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12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办理与调整本次融资及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调整期限、金额、利率等融资担保条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
1、公司名称: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9388147E
3、法定代表人:张厚超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3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2,999万元
6、经营范围:批发家具、建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电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出租商业设施;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红星相关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红星的总资产为2,286,280,495.50元,总负债为2,215,178,505.15元,净资产为71,101,990.35元,资产负债率为96.89%。2023年,北京红星实现营业收入98,648,888.40元,实现净利润-72,571.28元。
根据北京红星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北京红星的总资产为4,299,039,099.80元,总负债为2,674,366,908.27元,净资产为1,624,672,191.53元,资产负债率为62.21%。2024年1月至9月,北京红星实现营业收入59,491,970.24元,实现净利润10,568,031.99元。
北京红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红星非失信被执行人,且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联关系。
(二)被担保人二:
1、公司名称:厦门红星美凯龙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BWFFF2G
3、法定代表人:杨映武
4、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智谷东一路99-2号201室之四百二十七单元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物业管理;家居用品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家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木材销售;软木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厦门红星相关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根据厦门红星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厦门红星的总资产为1,503,015,447.05元,总负债为1,401,315,329.88元,净资产为101,700,117.17元,资产负债率为93.23%。2023年1月至12月,厦门红星实现营业收入2,830,188.68元,实现净利润1,700,117.17元。根据厦门红星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10月31日,厦门红星的总资产为1,047,365,612.85元,总负债为57,619,337.95元,净资产为989,746,274.90元,资产负债率为5.50%。2024年1月至10月,厦门红星实现营业收入11,900,613.39元,实现净利润-11,953,842.27元。
厦门红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厦门红星100%股份,厦门红星非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联关系。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北京红星向中国民生银行的融资提供担保
(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债务人: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180,000万元;
担保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股权质押担保
出质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债务人: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180,000万元;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出质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分公司;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债务人: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180,000万元;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手续费(如有)、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提存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
(二)公司为厦门红星向光大银行的融资提供担保
保证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债务人:厦门红星美凯龙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北京红星和厦门红星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融资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北京红星和厦门红星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融资,由公司及公司东四环分公司为北京红星对中国民生银行的还款义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由公司为厦门红星对光大银行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597,768万元(其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1,597,768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317,936万元,分别占2023年12月31日
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32.2%、26.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