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4-047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中兴华所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公司拟对2024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变更。公司履行了选聘程序,拟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事项与中兴华所进行了沟通,中兴华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所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截至2023年末,立信所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所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所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审计收费总额8.32亿元。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7家,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投资者 | 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 | 2014年报 | 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 | 连带责任,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
投资者 | 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 | 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 | 80万元 |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
3.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承担公司审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张军书,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年,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IPO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兼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萌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5年,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IPO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兼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质量控制复核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天平,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超过15年,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最近三年,上述相关人员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立信所的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收费为人民币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合计人民币105万元,2024年度的审计收费与2023年度保持一致。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2019年开始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服务期已满5年,2023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中兴华所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
和审计工作需要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公司拟对2024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变更。公司履行了选聘程序,拟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已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时,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已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各方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经独立董事全票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核查,认为其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查阅了立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已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也具备较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状况及足够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中国卫通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