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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5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司与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

(2024)川 09 民初 7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圣莲岛项目一期及圣莲岛项目二期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为290,634,602.63元;

2、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财务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88,770,040.65元,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经本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生效后15日内支付45,200,000元;剩余部分分两期支付完毕;

3、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意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期支付的,视为全部剩余未付款提前到期,公司有权从该期未付款之日起以全部剩余未付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45,200,000元。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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