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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5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初1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原股东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77 号),判决被告任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5,638.04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6 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2023年6月,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9月24日、2022年7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二)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256,380,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965元,由Green Villa Holdings Ltd.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新高峰原股东Green VillaHoldings Ltd.及其实际控制人任军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公司诉任军案判决((2021)沪01民初277 号)已生效,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过执行,目前暂未执行到相关财产,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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