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六条 内部控制五要素:
(一)控制环境: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 控制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三)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并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三)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执行效果和效率,提出改进建议、跟踪整改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四)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一条 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建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以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
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第十五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
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第十八条 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第二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六条 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
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一)建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全资、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
(六)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第三十七条 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审阅。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 遵循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董事会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第五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机构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第六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若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以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第六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七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
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公司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
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八十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八十一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公司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确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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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