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尚需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募集资金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特制定本细则,作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
第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含计划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以及所有募集资金存放产生的利息)。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募投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和日常运营资金的使用(经履行审批程序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及公告披露的项目和投资概算拨付。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对所属子(分)公司拨付的募集资金,相关子(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即“超募资金”)的使用须遵循如下要求和流程:
(一)公司投融资中心或者其他募投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定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须包含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分析、测算相关投资效益,以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二)公司投融资中心或者其他募投项目实施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意见报送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三)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募投项目的合同由投融资中心或相关负责部门制定,交董事长签字生效。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将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审定的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材料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并由保荐人出具意见。
(五)公司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募集资金审批金额权限参照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执行。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实施主体分别遵守以下使用流程:
1、母公司或分公司担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母(分)公司募投项目具体业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给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融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业务部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先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合同、协议,部门总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划拨资金。
2、子公司担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具体业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给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融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子公司具体业务部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先填写申请表,经子公司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和子公司总经理会签后,由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划拨资金。
第六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融资中心或其他募投项目实施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在发现后应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讨论会议,分析讨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务管理中心牵头,各使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出席会议。
第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应事项并彼此配合,具体如下:
(一)财务管理中心
1、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所有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台账管理;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台账,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支付的明细台账应包括实际支付的凭证号,支付凭证应附相关申请、审批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以便后期查阅和核查。
2、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或督促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于新协议签订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按季度对募投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效益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进度、产生效益情况、铺底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4、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内部专门人员负责募集资金审核及账务处理等相关工作,明确相应职责和责任。
5、公司与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都应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专管员,具体负责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联系和专户资金的支付。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等有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协调保荐人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及信息披露等。
(三)公司总经理和子(分)公司总经理
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使用。
(四)项目实施主体
1、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测算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立项)、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等。
2、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或上市后募投项目公告中承诺的投资概算提出详尽的整体的资金使用计划书和工作实施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募投项目,保证各项工作都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向财务管理中心、投融资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月度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资金使用计划书和实施进度计划书需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资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各自的专业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报董事长签字批准。
3、项目实施主体中具体业务部门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
(五)内审部
1、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执行情况、进度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等进行检查和分析。
2、按季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并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及专户资金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将具体情况通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配合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负责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细则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细则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