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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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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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或“本公司”、“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963.4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59,735,586股的2.9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未名医药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35元,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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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未名医药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未名医药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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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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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 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 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限售期 .............. - 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 17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 18 -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23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 25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 - 27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31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 34 -第十五章 附则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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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未名医药、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条件的人员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根据本计划,未名医药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未名医药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未名医药股票 |
授权日 | 指 |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未名医药新增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董事会 | 指 | 指本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指本公司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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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 指 | 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 |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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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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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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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总计100人。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未名医药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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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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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63.46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59,735,586股的2.9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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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万份) | 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黄桂源 | 董事 | 186.00 | 9.47% | 0.28% |
2 | 岳莹 | 董事 | 125.00 | 6.37% | 0.19% |
3 | 徐隽雄 | 副总经理 | 212.12 | 10.80% | 0.32% |
4 | 史晓如 | 董事会秘书 | 186.00 | 9.47% | 0.28%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96人) | 1,254.34 | 63.88% | 1.90% | ||
合计 | 1,963.46 | 100.00% | 2.98% |
注: 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如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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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限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0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6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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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期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
第1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2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8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1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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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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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2.35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2.3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35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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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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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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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绩效考核中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行权期 | 绩效考核目标 |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2、以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度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4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年度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注:
1、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扣非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本期扣非净利润数-基期扣非净利润数)/|基期扣非净利润数|*100%。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办法》,此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考核的每个会计年度里,股权激励对象还需进行相应的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办法》分年考核,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系数 |
合格 | 100% |
不合格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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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时才能进行行权。具体内容详见《考核办法》。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如行权期内的任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按照该计划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不满足行权条件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营业收入、扣非净利润均为公司成长性的体现,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选取这两项指标作为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有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公司完善内控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效能,强化专业、高效的研发平台建设,提升控股及参股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加速推进创新突破与资源配置工作,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完成新形势下可持续发展格局构建,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助于公司实现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因此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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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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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和增发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和增发,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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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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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理论价值的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12月0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每股12.26元(取2024年12月02日收盘价)
(2)有效期为:16个月、28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44%、21.26%(分别采用中小综指最近16个月、28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取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权日会计处理: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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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授权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实施激励计划将会影响公司未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假设2024年12月02日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
1,963.46 | 3,198.37 | 152.24 | 1,826.87 | 1,028.62 | 190.64 |
注:上表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激励计划下的股票期权授予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根据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此处的成本估算仅为模拟估算,该成本不能直接作为成本进行处理,尚需经会计师认可。受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股票期权授权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预计的股票期权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权日确定的股票期权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
2、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将增加总股本并获得激励对象按行权价乘以行权数量投入公司的资金,公司将获得融资性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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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及相关意见。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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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集体或自主行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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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三)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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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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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第十二章规定的影响行权条件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保留、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要求返还股票期权收益。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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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规定行权,并且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四)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后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七)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权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激励对象在行权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或其它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者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间接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身份参与),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为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指导,但最后一次行权后满2年才离职的除外。若违反此条,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行权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激励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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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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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未有效履职或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或激励对象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违反与公司之间关于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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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约定。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
(2)个人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3)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期满,个人或公司任一方提出不再续签;
(4)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5)丧失劳动能力;
(6)死亡;
(7)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0)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2)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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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情形处理
(1)在本计划有效期限内,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各级子公司内任职的,且其职务变更后仍满足本期股权激励对象确定条件的,其获授的期权可由公司酌情处理,并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且接受公司返聘继续在公司任职,其因本计划获授之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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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