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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508,0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8967%)的股东张晶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08,0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8967%)。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张晶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张晶1,508,0261.896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和/或集中竞价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08,026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8967%。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张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类别承诺方承诺内容
股份限售承诺张晶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张晶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晶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以上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张晶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张晶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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