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其他
周建之 董监高 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文化”)于2024年3月22日发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提示因郁金香广告传播 (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外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尚有案件争议未执行完毕,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之先生已被关联限制消费。近期公司获知,因新文化与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有案件争议未执行完毕,新文化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之先生被关联限制消费。
(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原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发的《限制消费令》(2024)沪0109执2235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4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健之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限制消费令》(2024)沪0113执5608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4年06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健之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影响
基于2024年3月22日发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无新增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积极筹集资金,尽力协商处理上述纠纷,申请撤销被限制消费措施,尽量降低此次案件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提示
自退市以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业务处于停滞状态,供应商集中诉讼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贷款提前到期,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严重削弱。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破产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发的《限制消费令》;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