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简科技股票代码:3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岗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简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简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一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杨永岗 |
公司、上市公司、中简科技 | 指 |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简合伙 | 常州市中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 |
华泰投资 | 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居权,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关系说明
(一)一致行动关系产生及共同控制关系
公司股东杨永岗先生、温月芳女士于2014年12月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杨永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7%的股份,温月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15%的股份;杨永岗先生作为中简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中简合伙持有公司的3.36%的股份实施间接控制;杨永岗先生、温月芳女士合计持有华泰投资
60.16%的出资份额,故共同对华泰投资持有公司13.80%的股份实施间接控制,故本次一致行动解除前,二人共同控制公司21.78%的权益。
(二)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情况
根据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与杨永岗先生于2014年12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则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2月2日到期后终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与杨永岗先生于2014年12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2月2日到期后终止。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根据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与杨永岗先生于2014年12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2月2日到期后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相关方直接持有和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其在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
序号 | 相关方名称 |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任职情况/相关关系 |
1 | 杨永岗 | 10,861,059 | 2.47%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温月芳 | 9,443,180 | 2.15% | 副董事长、总工程师 |
3 | 常州市中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简合伙”) | 14,782,901 | 3.36% | 杨永岗为此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为63.34%;其余有限合伙人为出资比例为: 温月芳30.91%; 吴烨0.92%; 孙培农0.92%; 王平0.69%; 李辉0.6%; 范军亮0.57%; 王润娥0.51%; 李春红0.46%; 胡培贤0.46%; 王伟0.32%; 倪楠楠0.23%; 李新生0.05%。 (上述比例来源于相关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将积极与股东联系,如后续涉及相关登记内容变更,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 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投资”) | 60,685,622 | 13.80% | 杨永岗为此平台执行董事; 此平台出资比例构成为: 杨永岗30.08%; 温月芳30.08%; |
江汀16.98%; 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88%; 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50 北京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49% (上述比例来源于相关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将积极与股东联系,如后续涉及相关登记内容变更,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合计 | - | 95,772,762 | 21.78% | 注:部分比例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杨永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7%的股份,温月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15%的股份;杨永岗先生作为中简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中简合伙持有公司的3.36%的股份实施间接控制;杨永岗先生、温月芳女士合计持有华泰投资60.16%的出资份额,故共同对华泰投资持有公司13.80%的股份实施间接控制,故本次一致行动解除前,二人共同控制公司21.78%的权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杨永岗先生实际表决权为其直接持有公司的2.47%股股份及其担任中简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间接实施控制的3.36%股股份,合计表决权为5.83%;温月芳女士实际表决权为其直接持股部分,即2.15%。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二人在公司任职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但二人表决权发生变动,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相关方名称 | 解除前表决权比例 | 解除后表决权比例 | 实际持股数量 | 实际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杨永岗 | 21.78% | 5.83% | 10,861,059 | 2.47%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温月芳 | 21.78% | 2.15% | 9,443,180 | 2.15% | 副董事长、总工程师 |
二人表决权比例变动均超过5%,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标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相关方将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循《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并持续遵循其本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如有相关减持意向或计划,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在相关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杨永岗、温月芳为公司董事,其所持有股份应该当遵循《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截止2024年11月20日,杨永岗先生持有公司10,861,059股股份,其中高管限售股为8,145,794股;温月芳女士持有公司9,443,180股股份,其中高管限售股为7,082,385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岗
日期:2024年11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常州 |
股票简称 | 中简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7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岗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杨永岗持股数量:10,861,059股,持股比例:2.47% 杨永岗、温月芳共同拥有表决权数量:95,772,762股,表决权比例:21.7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杨永岗持股数量:10,861,059股,持股比例:2.47% 杨永岗拥有表决权数量:25,643,960股,表决权比例:5.83% (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2月2日到期解除,单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不适用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岗
日期: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