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4-105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4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13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尔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0万股,授予价格为6.1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6.13元/股。
(四)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9,804.0481万股的1.4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92.8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7.14%。
首次授予具体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46.43%。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46.43%。
(五)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列表格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1 | 李立忠 | 副董事长 | 5.00 | 0.71% | 0.01% |
2 | 高晗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 | 0.43%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205人) | 317.00 | 45.29% | 0.64% | ||
首次授予合计 | 325.00 | 46.43% | 0.6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1 | 李立忠 | 副董事长 | 5.00 | 0.71% | 0.01% |
2 | 高晗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 | 0.43%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205人) | 317.00 | 45.29% | 0.64% | ||
首次授予合计 | 325.00 | 46.43% | 0.6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10%;或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7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70%;或2027年度营业收入较2026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10%;或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7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70%;或2027年度营业收入较2026年增长率不低于4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登记事宜。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归属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 100% | 70% | 0% |
(一)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11月1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40万股,授予价格为6.13元/股。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到预留部分。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207人调整为19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0万股调整为64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6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64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194人。
(四)授予价格:6.13元/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列表格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1 | 李立忠 | 副董事长 | 5.00 | 0.71% | 0.01% |
2 | 高晗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 | 0.43%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192人) | 312.00 | 44.57% | 0.63% | ||
首次授予合计 | 320.00 | 45.71% | 0.6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1 | 李立忠 | 副董事长 | 5.00 | 0.71% | 0.01% |
2 | 高晗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 | 0.43%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192人) | 312.00 | 44.57% | 0.63% | ||
首次授予合计 | 320.00 | 45.71% | 0.6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2.30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12.30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39个月;
(三)历史波动率:27.4275%、23.0387%、22.512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近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3777%、1.3881%、1.4418%(分别采用中债国债最新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0%。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类型 | 首次授予数量 (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320 | 1,974.40 | 96.06 | 1,077.31 | 547.12 | 224.59 | 29.31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320 | 2,040.04 | 98.74 | 1,107.38 | 567.44 | 235.62 | 30.86 |
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 640 | 4,014.44 | 194.80 | 2,184.69 | 1,114.56 | 460.21 | 60.17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1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4名激励对象授予6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13元/股。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除1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阿尔特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