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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4-100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11月2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7号院11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375人,代表股份94,161,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3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87,233,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69人,代表股份6,928,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70人,代表股份12,62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5,6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69人,代表股份6,928,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4、2024年11月13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公司独立董事王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投票权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06,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927%;反对2,444,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961%;弃权1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94%;反对2,444,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70%;弃权1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36%。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84,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694%;反对2,452,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041%;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4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55%;反对2,452,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72%;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73%。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04,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900%;反对2,441,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932%;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292%;反对2,441,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56%;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52%。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09,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757%;反对1,1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848%;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69,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68%;反对1,1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5%;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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