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11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7,183,7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77%。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4,754,8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428,9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620,1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428,9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0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860%;反对4,594,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488%;弃权546,4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479,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306%;反对4,594,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308%;弃权546,4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386%。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78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744%;反对4,022,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05%;弃权377,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20,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6385%;反对4,022,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45%;弃权377,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17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936,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26%;反对4,024,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07%;弃权223,7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72,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9275%;反对4,024,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474%;弃权223,7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51%。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905,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9%;反对3,97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44%;弃权306,9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41,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8692%;反对3,971,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5474%;弃权306,9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34%。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邵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