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作为宁波建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宁波建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1年11月,宁波建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经上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 浩 应怀涵 王思青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